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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629978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梁平分局一起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 终审胜诉
http://www.100md.com 2005年5月28日 《中国医药报》2005.05.28
     本报重庆讯 记者龚毅报道 5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梁平县分局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二中行终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梁平县人民法院(2004)梁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维持梁平县分局(渝梁)药行罚(20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二审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天圣大药房梁平县新盛南街店负担。@1\$'7, 百拇医药

    重庆天圣大药房梁平县新盛南街店对2004年7月16日梁平分局以该店出售的白花蛇舌草性状不符合规定、不能提供供货单位和购药发票为由作出的警告和对其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者手中购药的行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该店遂诉至梁平县人民法院。@1\$'7, 百拇医药

    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梁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梁平分局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7, 百拇医药

    终审法院的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7, 百拇医药

    一、关于本案所涉中药饮片白花蛇舌草没有国家标准问题。终审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应依照重庆相关标准检验,万州区药检所根据重庆至今仍沿用的《四川省中药材标准》检验经切制加工成饮片的白花蛇舌草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应予以采信。@1\$'7, 百拇医药

    二、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不适用本案的问题。终审法院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仍未废止,与《药品管理法》不冲突的规定仍可适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发票,无法判定渠道是个人还是企业,进货数量也无法查实,无法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依《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并无不当。@1\$'7, 百拇医药

    三、关于程序瑕疵问题。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未向被上诉人送达检验报告,但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了陈述申辩权。故此仅为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龚毅 )